两家人为房打官司十几年,至今难断清

2023年7月27日


金运大厦外部,目前处于“烂尾”

    两家法院分别将一套房子判给不同人,两家为房纠纷十几年,打了十几场官司,至今还纠扯不清……

    法拍一套房,埋下烦恼

    河南郑州70岁的刘某介绍,1999年他与河南金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金运大厦房产三套,约定2000年交付,并支付了全款。到2003年,开发商都没交房,他便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当时民庭法官跟他一起持法院介绍信到郑州市房管局调查开发商尚未出售的房产。房管局法规处专门安排预售科利用两天时间查询,提供开发商一共有7套尚未出售的房产。之后,这7套房产被查封。

    2003年4月,刘某与法官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再次叮咛该局工作人员,将这7套房子仔细核对。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署名签字写上:21层A座已被查封。法官将此房划掉,按上手印签上名字,房管局法规处盖上章,这次查封手续结束。

    2003年5月,金水区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开发商退还刘某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没钱,2003年8月,刘某到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委托河南未来拍卖公司拍卖这几套房产。为安全起见,拍卖公司负责人跟刘某一起到房管局核实了这几套房源。经核实没问题后,拍卖公司开始实施拍卖程序。刘某称,他和另一人把这6套房子买了下来,对方买1套,他买5套。刘某提供的一份金水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金运大厦21层N、P、R、H、F座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并过户给刘某。落款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

    办证时发现已有人备案

    2005年刘某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到房管局办证,工作人员称,F号房子有问题,一位王某已在他们预售科做过备案。

    7月20日,房子的另一主人王某介绍,1999年他父亲购买了金运大厦写字楼,并以他的名义于2000年3月与金运公司签订了金运大厦21层E、F、G号房屋的购买合同,之后结清了全部房款。后来王某父亲把他们的房产合同在郑州市房管局登记备案。

    2005年3月,王某父亲获悉,自己所购房产中的F号房屋被金水法院查封了,将被拍卖。王某父亲在拍卖前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说明了F号房产购房合同已在郑州市房管局备案,王某是该房产合法所有人,并多次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以房源是房管局提供为由,未予理睬。

    2006年8月22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并强行拍卖案外人王某名下的金运大厦F座房产。

    王某取得F号房不动产权证

    王某称,2010年他因与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2011年8月29日,王某办理出金运大厦1号楼1单元21层E座、G座房产的房产证。因F座被金水法院查封,当时暂未办理。

    王某了解得知,法院的查封是有时效性的,过了3年法院查封的还未执行完毕的房子就失去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他意识到,到2019年,他们两家争夺的这套房子已经过了14年,刘某还没执行完毕,也就是说,他的执行裁定在房管局早已失效。同年王某在二七法院执行局申请对金运大厦F座房产恢复申请执行。经过多次反映,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达恢复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公司21层F房产过户王某。王某于2020年11月10日办理了F号不动产权证。

    涉案的F号房到底归哪家?

    双方都认为对方占了自己的房子,多次相互报警。2022年6月,王某起诉刘某侵占自己的房屋,二七法院判决,刘某30日内搬离F座房屋。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熊若楠律师介绍,刘某可以不搬离案涉房屋。金水区法院的相关裁定已明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七法院认为刘某侵害了王某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中级法院对该判决也予以维持,显然金水区法院的裁定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在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上存在冲突,执行实际上已陷入僵局,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

    不过,这起房产争夺官司最终如何解决,目前还没有定论。(摘编自《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