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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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兑付岂能如此刁难
2025年12月15日
【社评】 本报评论员 彭臻玉 “都快20年了,哪里还有发票?”据《新民晚报》报道,76岁的忻先生近日称,他于2006年一次性支付3万元现金,购买了和谐健康保险公司(前身为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推出的“金福寿中老年综合保险”。然而,今年当他向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申领兑付按年给付的护理金时,被告知需要补充提供2006年购买保险时的缴费发票或收据。与忻先生有相同遭遇的老人不在少数。 客户趸交保费,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按期兑付——这本是清晰的承保履约之路,但保险公司在兑付环节突然单方面增设门槛,不仅涉嫌违法违规违约,更透支着保险行业最珍贵的诚信根基,吃相实在难看。 据报道,忻先生等老人购买的该保险产品当初承诺,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每年可领取3000元护理金,直至85岁。自达到70岁后,他们年年凭保单、身份证和银行卡顺利领取了护理金,但今年申领时却被要求提供参保缴费的原始票据凭证,原因只有一个,“这是总公司的新规定”。且不说临时提出保单上未载明的兑付条件有多霸道,轻飘飘的一句“新规定”就让老人翻箱倒柜去寻找19年前的一张纸片,这分明就是刁难。 根据《保险法》,保单本身即为载明合同内容的凭证,那么,其作为权利凭证的效力要高于发票,保险公司显然不得否认自身签发的保单效力。在合同履行多年后,保险公司单方增设“提供历史发票或收据”这一新的给付条件,不仅改变了既有合同履行方式,也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不符合诚信原则与合同稳定性要求。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保险公司主张变更合同履约方式,也应当由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变更协议,而非仅凭口头要求就将老年人的养老钱悬在半空。若“投保容易兑付难”成为行业潜规则,谁还敢为几十年后的养老生活提前规划?期待监管部门的介入能对此事作出公允合理的处置。其他消费行业更当以此为戒,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千万别把老年人当软柿子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