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门口的物品被物业丢了,能索赔吗

2020年6月8日

    放门口的物品被物业丢了,可以索赔吗?大风致高空坠物伤人,业主需担责吗?本期“法律直通车”关注几个与您生活息息相关的判例。(摘编自《浙江法制报》《法制日报》《广州日报》)

    物业把门口的玻璃丢了,要赔吗

    “这8块玻璃是我放家门口的,我跟物业说了我还要用的,物业没权丢。我后来又花2500元买玻璃,这钱物业要赔。”

    “过道堆放玻璃有隐患,我们出于消防安全考虑才处理的。我们一周前通知他清理,他迟迟没清理。”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8块玻璃的折旧情况,认定物业公司赔偿1500元。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认为,由于业主对玻璃的所有权属物权范畴,是绝对权。而物业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权利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业主未放弃所有物的处分权或进行授权情形下,不得擅自“替业主选择丢弃”。物业公司可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合法途径处理。

    大风天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

    某日大风天气,在公交站候车的李某被一块巨型板材击伤,李某于当日住院治疗并进行“剖腹探查术、右肾切除术、肝破裂修补术”。经公安机关调查,板材系附近一家饭店屋顶的钢板,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宋某,承租人为钱某,钱某经前者允许,将该房装修成饭店,并交给外甥赵某实际经营。两年前,屋顶漏雨,宋某委托赵某和钱某对房屋进行了板材加固。

    李某将赵某、钱某、宋某起诉至法院。三人都称自己没有责任。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赵某、钱某、宋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对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三人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三人共同担责。法官提醒:应定期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把大风大雨天带来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没及时过户,业主房子被法院查封

    “房子被查封了,我们业主却一直蒙在鼓里!”近期,杭州西溪蓝海城(开发商为“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公司”)近20户业主的公寓都被诸暨市法院查封了,公寓网签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这些业主至今都未办理房产证。法院的查封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查封期限为3年。

    诸暨市法院执行局介绍,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牵涉一起与当地企业的借款纠纷案,被查封的房产目前登记的权利人为该公司,故法院可以不通知业主。

    律师表示,业主作为案外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或解封。提醒业主购房后一定及时过户,否则,开发商牵涉其他官司或将房产抵押,业主购买的房产就存在被法院查封、拍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