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护老:典型案例动真格

2025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9日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案例1

    车祸受伤,支持护理依赖费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87岁),造成聂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案例2

    失能失智,家庭赡养指导来保障

    基本案情  洪某甲患精神疾病,失能失智。其子洪某乙,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相关赔偿款由洪某乙负责接收。2023年3月,洪某乙将洪某甲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务费,拖欠费用3万余元。养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洪某甲搬离养老公司。

    裁判情况  法院向洪某乙专门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法院邀请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乙主动向养老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将洪某甲转入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和照料。养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3

    无继承人,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史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与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养老院承担史某生养死葬义务,史某去世后全部遗产遗赠养老院。史某去世后,养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史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区民政局称: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性存疑;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史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民政局辖区。

    裁判结果  法院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协议合法有效;住院病志及看护记录,可表明养老院真实履行照料义务。史某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户籍所在地,该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正确。最终判决:指定区民政局作为史某遗产管理人。判决保护了遗产处理的有序开展,对激励遗赠扶养协议全面恰当履行、保障老年人生前生活质量、提升遗产处理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4

    双独夫妻去世,适老诉讼理清遗产

    基本案情  曾某(系李某某之子)与唐某(系唐某某、周某某之女)均系独生子女,2013年结婚,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元。李某某支付首付约33万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曾某去世,尚欠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李某某认为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应由其继承。唐某某、周某某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二人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父母,应继承相应份额。

    裁判情况  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特别是唐某某)。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心理顾虑。法院还引入专业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法院考虑到,房屋还存在按揭贷款,解决按揭偿还问题又会引起新的争议,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解决双方争议。因此,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补偿款3万元;唐某生前债务由李某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