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依法保护退休再就业

2025年12月8日

    编者按  超龄劳动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许多岗位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期有两个案件,其裁判理念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实质保护。

    案件1  退休返岗未重签合同,法院判待遇“不变”

    黄某于2013年4月入职北京一家公司。2015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同写明,黄某月收入为税前1.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和绩效工资6000元,其中绩效工资根据年底考核结果统一发放。2017年8月16日,黄某年满60周岁退休。公司未与黄某另行签订劳务合同,黄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后因该公司扣发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工资共7.2万元,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

    公司称,黄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再享有绩效工资。即便应享有,因公司当年经营亏损且黄某未完成绩效考核指标,黄某亦无权领取绩效工资。法院查明,黄某退休后继续从事原工作,公司未就工资报酬等事宜与其重新协商,故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该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参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原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式,黄某在退休前均全额领取了绩效工资。在此前提下,该公司扣发黄某绩效工资的行为,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向黄某支付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工资。

    案件2  合同到期第二天摔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7月1日,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受一家物业公司雇佣,为一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至2024年6月29日。去年6月30日16时40分左右,徐某手提塑料袋经过小区楼下步梯旁的斜坡时,摔倒受伤,致十级伤残。物业公司以双方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徐某并非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拒绝赔偿。徐某诉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务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是否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当结合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徐某受伤时间、地点、行为外观与该物业保洁人员上下班时间、范围、内容相吻合,结合该物业支付徐某工资、重新雇请保洁人员的时间等情况,承办法官最终认定徐某受伤当天仍是在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并判决由物业公司在过错责任范围内,对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6.5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摘编自《工人日报》、上游新闻)